2021年12月24日,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叁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是常态化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
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利剑出鞘,直击扫黑除恶。
这部为荡涤黑恶而立的“专门法”到底有什么不一样?
有法可依,“恶势力组织”和“软暴力”行为概念明确
在我国刑法上,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经济、行为、危险性等四大特征。但这一规定使得实践中对萌芽状态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打击力度不够,难以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的目的。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作出规定,并明确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实现这一领域的有法可依,让黑恶势力无处遁形。
它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此外,“软暴力”手段犯罪也被列入打击对象。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软暴力手段犯罪已成为打击的难点。由于“软暴力”通常以威胁、声势取代暴力,以违法行为取代犯罪行为,以“逼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的手段,既达到犯罪目的,又避免因严重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打击的后果。为解决这一难点问题,《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这样的明确规定,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黑恶势力猖獗,很大程度源于背后有公职人员站台撑腰,依法精准打击和惩治有组织犯罪,迫切需要更有力的法律作为武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为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此外,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出规定,堵塞了黑恶势力通过换届选举影响基层组织运行的入口,严防黑恶犯罪渗入基层。
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完善了学校的防范职责和报告义务,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还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公司等加强监管。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还对举报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以及其他必要措施。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执法司法过程中的软暴力认定标准、“打伞破网”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既“打财断血”又保护涉案公司合法经营等焦点问题,以专门条款进行了明晰规范,是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法宝”和“利剑”,法律亮点的频现也充分体现出党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
重拳出击,利剑出鞘。有黑必扫,除恶务尽。
扫黑除恶力度只增不减,惩恶扬善的利刃绝不蒙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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